具体需要进行相关的医疗损害鉴定的。
如果没有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根据情形决定是否由科室出面向患者道歉,并征得患者的谅解。
如果已经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药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扩展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药品管理法》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规定: 药品的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的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1、药房给患者取错药了,如果患者或药房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更换即可。如果双方均为及时发现,且患者不幸服下了错误的药物。那么从客观情形来看,药房工作人员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患者应当承担未核对的部分过错。根据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过错比例,再乘以本次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损失,即为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2、药房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患者因错误服药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予以承担。但是该承担的费用,还应按照药房对于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相乘,最后所得的数额方为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实际给付赔偿数额。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117条、131条
首先是买卖合同关系,药房拿错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要买的是这种药,您支付了有关费用,而药房却给付了您另外一种药。
再者,如果因此而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比如导致您身体受损,药房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到城阳富康大药房购买退烧药,店员为了销售竟然推荐了不对症的药品,病人发烧到说胡话,幸亏及时去医院退烧。事后该药房不承认药品不对症,也没有道歉。请问我们该求助哪里?销售药品应该谨慎,售错药品很可能会演变成一场悲剧。药房出现这种事情,是否有相关的处罚政策?不然如何管制胡乱销售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