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2024年11月16日 20:34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李长健 摘 要: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本文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分析入手,对古今中外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阐述,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政治、思想等历史条件进行必要的分析,再而指出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经济法 产生与发展 历史条件 新趋势 任何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观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特别是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经济基础,对部门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不例外。因此,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必须从学习和研究经济关系入手,从经济法所产生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基础去导源经济法的产生,去厘定经济法领域的诸多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从而科学地揭示出经济法发展的规律,促进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学的不断发展。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是在什么时候产生的?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经济法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此曰“同时论”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式,它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随之产生了。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它包含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1]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与其他法同时并存,只是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地位更加突出出来,才形成更加丰富、全面的经济法部门。 有些学者还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作为一个**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2] 事实上,这些认识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的地方,至少它可以提醒人们:古代社会的法律中也有关于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现象,但决不会产生我们所说的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在法律形成的早期阶段,并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而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状态,更不可能有今天所称的经济法。古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以及我国夏、商、周、秦时代的法律中有关土地、水利、贸易、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并不构成**的经济法法律部门。[3] (二)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的产物,此曰“阶段论”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不等于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经济法律。经济的法律调整即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由来已久,它是史前社会结束以来任何社会和国家所不可或缺的一种控制及运行机制。而经济法是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和社会的社会化达到相当高度以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诸环节的产物。尽管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与国家相伴而生,但有了经济的法律调整,不一定就有经济法。经济法产生和存续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对法律有了部门划分,并且将其中的某个部门称为“经济法”。 [4]由此看来,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的。[5]所谓一定历史阶段,就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的时代。[6]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不断集中,产生了垄断集团,限制并恶化了竞争环境,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对此进行干预,由此形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产生了新的部门法——经济法。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形式上的经济法(称为“经济法”法律现象),或实质上的经济法(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协调的法律现象),都比较集中地出现在19世纪末之后,也就是说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划分应肇始于19世纪。因此,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的观点具有历史合理性。我们可以这么说: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现象,可以上溯到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诸法合体”法律状态时期,而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是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事情。[7] 有些学者还认为:法律部门的形成,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是形成相应的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应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在分析经济法生产的主观条件时,他们阐述了“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使用;在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时,他们强调了经济集中和垄断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原因。[8] 二、对经济法产生的两种不同观点的评价 在进行评析之前,我们有必要指出经济法律、经济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律的制定、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的范畴。经济法部门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一大部分是以经济法律为表现形式。 但严格地说,我们不能把经济法的产生理解为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或经济法律的制定,我们不能把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等同于经济法,不能把经济法律或经济法律的总称视为经济法,只有相当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才是经济法。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就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讲的,是指作为**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因此,把经济法产生理解为经济法这个**的法律部门的形成是正确的。[9] 我们还应明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于古代社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产生晚于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的产生早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基于上述的认识,我们认为“同时论”是错误的,它抹杀了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之间的界限,将经济法的产生等同于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 (一)古代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 我们所说的古代经济法律规范,一般是指包括奴隶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和封建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前资本主义经济法律规范。奴隶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最早出现于奴隶制度古巴比伦国家。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汉漠拉比法典》还有对农业、商业、质量、财政税收等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规定。我国“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隶制国家土地国有的规定。西周中后期,还出现了土地流通的活动。我国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商朝的贡赋实行公田收入交国家,西周则按井田计亩征收赋税,西周的财政开支还实行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等等内容,均体现了我国奴隶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楔形文字法》、《汉漠拉比法典》是奴隶制经济法律规范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存在的时期较长。在产生过程中,《罗马法》及其复兴起过一定的作用。西欧封建社会从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灭亡至18世纪,持续了1300多年。中国封建社会一般从春秋战国之后算起,延续了2000多年。此时,中国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详细地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秦简《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须标明价格的规定,秦简《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长,不得砍伐;春天土地干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兽、幼鸟;不得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不得毒杀鱼鳖”的规定,汉朝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规定,明朝的禁止私人开采金、银、铜、铅、锡和水银矿的规定,唐朝的以户税、地税为基础的“两税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据各种开支总额确定两税的总额规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级管理,征解制度、财政监察制度和预算制度等财政管理制度,等等,均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全面和完善。前资本主义经济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反映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意志,公开地维护等级特权,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时主要运用直接手段,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10] (二)空想共产主义者的经济法思想及其意义 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一部学术名著——《自然法典》,该书反映了他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理想。作者在书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被作者称为“法律草案”,共12类法律、117条。其中,第二类法律是:“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规则。从目前的资料反映,这是“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的地方。摩莱里看来,未来社会中的产品不发生买卖和交换,而是通过分配给予公民,“一切产品都要核算,其数量要与每个城市的公民人数相适应,或与使用它们的人数相适应,这些产品当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规则公开分配,如有剩余则保管起来”[11]。摩莱里是在产品(财产)分配规则的意义上使用“经济法”,并以此来表达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来社会的法律规范。[1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萨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由摩莱里在18世纪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产主义的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至今“经济法”的涵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它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产生着影响。这种影响除了表现为援引“经济法”这个概念的外壳之外,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共产主义者那种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大,利用来作为建立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合理内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