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还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2024年11月19日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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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来源不同,发放条件不同、标准不同,功能也不同。一个由用人单位发放,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贡献大小、该单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考虑进来;另一个由社会统筹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因此,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不能混同。
所以,劳动合同解除事,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

网友(2):

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可以再领取失业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失业金是失业保险支付。两码事,互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