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我们看到了县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其中我们村组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请问我们在征地过程中有哪些合法权益?广东—读者
答:根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土地征收活动主要分为两个基本环节,一是批准环节,由省级以上政府行使审批举基权;二是组织实施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行使组织实施征地的行政管理权。
土地征收虽然是国家行为,然而国家仍然赋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组织实施环节的以下几个方面:
征地知情权: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被征核孙地农民相关权利。
(一)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范围所涉及的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及其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正氏谨农民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入的意见。
按时获得征地补偿权:
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救济权:
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先请求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地农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交出土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处 范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