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4年11月15日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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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麻某的妻子李某为精神病人,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一天,趁麻某不注意,李某从家里跑了出来,手持木棒,见人就打,导致多人受伤。伤者找到麻某要求承担医药费并赔偿损失,但麻某声称妻子为精神病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无须承担责任。麻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答疑

麻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是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麻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才造成她跑出来伤人的结果,所以,对于伤者的损失麻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法理荟萃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对其行为负责任。因此,对于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