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者不承认自己当时逃逸了,他狡辩说不知道当时发生车祸了,根本不知道他撞到人了!一口否认,这该

2024年11月20日 11:44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承认事实,就要找证据。
法律分析
逃逸的人不承认自己知道事故发生,给自己辩解是很正常的事情,有些事故可以辩解自己不知道,比如大货车和车尾部和其他车辆发生轻微刮擦,这个是没有感觉的,这种陈述警方大多会认可。还有一些是发生在车头,或者碰撞程度很激烈,正常人应该知情的,但是对方还是说自己不知情,这种情况下,没有对方的口供也是可以认定逃逸的。不用太过担心找人不找人,既然县级交警认定对方逃逸,应该是走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证据比较扎实,县级交警还是认定她逃逸。对方有复核的权利,复核上级部门会有指导意见,可能希望审出对方口供,也可能是对事故发生后的细节再做固定。如果对方没有推倒逃逸的认定,还是全责。如果对方认定没有逃逸,那还是看当事人有没有过错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友(2):

老虎凳辣椒水,测谎仪!

网友(3):

报警啊,等什么?交警会定他交通事故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