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最有利的是《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期限为从主合同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也就是大约到2014年6月31日,在此期限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超过这个日期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2013年的事情了,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既然借款时有房产作抵押.干嘛还要你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