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有限公司股东,只是公司执行法人,现在辞去公司法人,公司债务和我有关吗?

2024年11月17日 23:37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通常来讲没有关系,但如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债务有因果关系时,才会和你发生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通俗地讲,股东将认缴资金注入公司后,公司即产生拟制的法律人格,成为独立的主体,单独承担责任,不只是你个人作为法人代表,包括其他高管、股东在不违规违法的基础上都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法律上叫揭穿公司面纱。即股东自己破坏了有限公司的独立性,财务上个人与公司混同,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而高管承担公司债务一般而言不是被公司债权人追索,而是被公司追索,即高管由于疏忽大意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依法要求高管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来说,如果你任职期间未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不会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网友(2):

和你就没有关系了,除非是债务是你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