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扩展资料:
折旧方法
平均年限法
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式,各期计提的折旧额是相同的。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也可是月数)。
例:甲企业有一厂房,原值为300000元,预计可使用10年,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为5000元,厂房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要求计算该厂房的年折旧额。
年折旧额:(300000-5000)/10=29500元。
工作量法
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时先计算出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再根据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乘以预计使用的工作总量计算出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例:乙企业有一辆专门用于运货的卡车,原值为30000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300000公里,(假设报废时无净残值),当月行驶30000公里,要求计算卡车的月折旧额。
解: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30000/300000=0.1(元/公里)
月折旧额=30000×0.1=3000元。
如今最常用的最简单的一种方法就是这种方法。
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的分数计算年折旧额,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固定资产使用年数的序数之和。如使用年限10年,则分母为:10+9+8+7+6+5+4+3+2+1=55,第一年分子为10,第二年分子为9以此类推。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的序数之和
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公式:年折旧率=该年尚可使用年数/各年尚可使用年数总和=(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
年折旧率=该年尚可使用年数/各年尚可使用年数总和=(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 年折旧额=应计提折旧总额×年折旧率
[例]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6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3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该项固定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年数总和为:
年数总和=5+4+3+2+1=15或=5×(5+1)÷2=1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提折旧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具体说来: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与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收扣除费用必须从性质与根源上与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对这两种固定资产在税法上不允许计提折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都不属于企业所有,因而税法上不允许其计提折旧。对融资租赁来说,出租方实质上已将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而只保留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因而资产折旧应由承租方提取。
(三)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价值已经得到补偿,因此不得重复补偿价值,所以不再提取折旧。
(四)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因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五)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六)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指除上述各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通常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2.一般的折旧方法是根据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分析结构。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
3.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支出,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即固定资产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按照企业所得税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扣除。
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在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但在税收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有: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