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法查清当事人身份是否可以羁押到看守所

2024年12月04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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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规定,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础,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有力证据。但当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专业部门的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该如何分清责任,作出合法有据、合情合理的判决,既让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也不让无责任者无辜承担责任,对于审判人员来讲存在一定的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虽然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被告方的过错,但根据在案证据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双方陈述的事实,唯一证人 “罗某没有碰到张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张某刚拿驾照不到两个月且上月已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被告罗某则是一个有着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的基本事实,根据高度概然性原则可以认定事故中原告张某自身在与对方车辆交会时处理不当,致使自身车辆侧撞上被告罗某车辆的可能性较大,存在较大的过错,由于张某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罗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网友(2):

可以

网友(3):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