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2025年03月12日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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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初次伤情鉴定的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而重新鉴定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

网友(2):

人身伤情鉴定是重要的司法鉴定之一,其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处理、定性。所以伤害案件应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通字[2005]98号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网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