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来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要求:“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其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再次明确规定:“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中也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均属企业重大决策问题,都应以各种形式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要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改制工作中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权利”。全总《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要求:“国有企业改制中重大决策问题要向职工公开、改制有关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通过”。《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也再次重申,“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企业改制应经过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方案后方能施行,否则就不合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