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需要什么?

2024年11月23日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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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一般来说,反诉必须符合一下这么几个条件:(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提起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原告提起的本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网友(2):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反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原被告间彼此联系的非单一性以及权利的交叉和重叠。法律规定反诉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达到节省人、财、物,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
反诉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种起诉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即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虽然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就不存在反诉,但是,反诉请求也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反诉具有独立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销或并吞原
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4.反诉请求理由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也包括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只有向同法院提起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本诉和反诉也才能合并审理。
2.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
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4.对反诉能否提起再反诉,也就是说,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许对此再提出反诉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诉讼程序即行开始。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诉的原告也可以再对被告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如此循环往复,只要符合诉讼的条件,符合两便原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称为再反诉,它只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