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不需要结转。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的规定: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1、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2、月终时,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4、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