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丈夫坐牢妻子是可以离婚的,下面我将针对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一方将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一般来说,只要对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配偶的离婚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离婚,因为对方是被羁押人员。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具体可以和监狱,民政局协商。
如不能协商一致妻子可以起诉。对服刑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
坐牢的人是可以离婚的,和一般的离婚是一样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商量好,然后由自由的一方到监狱去签订离婚协议书,由民政部门到监狱为两人办理登记手续。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坐牢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将起诉书交给监狱转交法院,自由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自己住所所在地法院起诉。
男方坐牢的,女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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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坐牢,妻子当然可以离婚。
在一方坐牢的情况下,由于夫妻没有长期生活在一起,对双方感情影响也是极其大的,在这个时候,无事的一方要求离婚,也是情理之中。只是能协议离婚就尽量协议离婚,给彼此都留些情分。但若是一方在未坐牢时就劣迹斑斑,在婚姻生活中有诸多不良行为,那么不必考虑协议离婚,直接诉讼离婚!
其实夫妻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也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小编才会说,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与服刑人员离婚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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