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的要求,省扶持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必须同时具备“低收入”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对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1.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
2.户主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
3.户主子女已在本村或外地建有或购买住房;
4.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懒惰长期不参与劳动,或因吸毒等不良恶习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的贫困家庭;
5.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关于申请流程,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农户填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向村委提出申请;
2.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拟扶持的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并在村委会公示栏中公示7天;
3.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由村委报镇政府审核;
4.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扶贫开发局审批;
5.经县批准同意后,由镇、村和帮扶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