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销项采集数据有误差怎么办

2025年03月23日 16:26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增值税发票可以在开了销项发票之后去税务局认证。
  增值税分两种: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两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
  2.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
  所以,你要看一下你取得的发票是否为专用发票,如是就要去认证,如果不是就不用认证,正常报销入帐就可以了。

  因为这种情况下,账面数据应该是正确的,所以你在申报时调整税金尾数就可以(申报表税金尾数是可以调整的)。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出现因四舍五入造成的申报表数额与企业财务计算数据相差几分钱的情况,不需对申报表数据进行调整,直接申报即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但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1、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项目,比如用于在建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基本生产-X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现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短缺商品经查属人为,损失由个人承担的,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范围。

网友(2):

把开的发票拆开来录入,缩小录入数据和系统自动计算数据的误差。比如开了20份,可以拆成2个10份来分别录入这10份的金额,可以先自己在excel 里面试着拆一下,看这10份发票的未税金额乘以0.17所得的税额跟发票上实际税额的差是否在系统允许范围内(好像最多差0.15),如果误差还是超了,可以再拆细一点,比如拆成4个5份来录。拆完记得再汇总一下,看总金额、税额和实际开票是否一致。我是这么干的,希望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