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内阁制
明太祖由“胡惟庸案”废除丞相,丞相作为法定中央决策机构不复存在。但由于工作量过于庞大,后又设立殿阁大学士,此乃内阁雏形。最初,殿阁大学士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皇帝的智囊团,为皇帝出谋划策。但随后的发展却出乎了朱元璋的意料。1402年,永乐帝正式设立内阁,其后,阁臣势力逐渐膨胀,到了万历初期,更是登峰造极地压制了皇帝。虽然内阁首辅在法律上始终没有得到丞相的地位,但如果这样就认为“内阁是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加强了皇权”否定“内阁”的进步意义是不正确的。内阁可以驳回皇帝旨意,事实上牵制了皇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再说说明朝内阁的工作流程:皇帝授意——内阁票拟——皇帝(或太监代笔)批红——付诸实施
英国内阁制
准确的说,英国的政治制度应该叫“责任内阁制”或“代议制”。体现的是西方常见的“分权”原则,虽然没有美国的总统制那么明显的三权分立,但事实上至少已经达到了两权分力的程度,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代议制”起源于18世纪初,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君主立宪的重要特点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长不是一个人,国王或女王代表国家元首,统而不治,仅作为国家的象征。首相手中握有实权,进行行政管理。
首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中产生,然后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首相是内阁的统领者,内阁和首相都对议会负责。议会如果不信任内阁,内阁就要集体辞职。或内阁提请国王解散议会(这个很少见)。
英国内阁的工作流程:内阁提案——议会审批——首相签署——元首颁布
将两者对比,我们发现,在明朝内阁中皇帝可以罢黜或提升阁员,事实上充当了“议会”和“元首”两个角色。而“议会”的公平性代表着社会的民主程度。明朝皇帝虽然会忌惮内阁,但远未到达“统而不治”的地步。由此可以看出,明朝的内阁制虽然起到了牵制皇权的作用,但其仍然是独裁政治的一种形式。
如果明朝没有灭亡的话,内阁或许可以发展。但那不是我们历史的研究范畴了。
客观评价明朝内阁:有进步意义,但还和民主相距甚远。
中国明朝内阁制:
性质:原来属于皇帝的智囊团兼秘书,后期属于丞相的替代品(明朝自朱元璋起不设丞相该职位)
特点:总揆中央六部并且直接向皇帝负责,对下面上的奏折有票拟权(对事件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有对皇帝旨意的封驳权(即可以对皇帝下达的命令予以反对,并且可以不予执行)。没有决定权,即没有行政权,行政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明朝内阁制只是君主的顾问机构.
权利变化:从当初永乐年间只是对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且没有其他的权利,到明朝后期成为另一种丞相制度的代称,并且有时权利可以凌驾于皇帝之上。是权利一步步变大
英国的内阁制称作责任内阁制。
性质: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处于内阁制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宪政制度。
特点:
第一,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相结合。
第二,内阁与下院互相牵制,抗衡与监督。下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内阁,如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方式。然而内阁集行政与立法与一身,权力很大。绝大部分议案都由政府中的大臣提出,一般来说议案都能通过。内阁可以通过解散下院控制议会。这是议会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
权利变化: 第一,内阁委员会的权力增强。广泛授权与内阁委员会,不断扩大其权力,使其辖权内的决定,结论几乎具有与内阁同等的权威。而且只有在内阁委员会主席的同意下,方可将其中的不同意见提交内阁全体讨论,这就大大削弱了大臣的权力。
第二,首相权力的增强。一方面表现在对内阁委员会的控制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建立首相自己的智囊团,即建立政策小组。
第三,逐步建立各种外围系统。一方面建立了智囊团。另一方面,聘请政府之外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担任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