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的,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因此,姐姐和妹妹有权继续使用土地,村集体无权收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扩展资料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农村土地承包人民网 陈锡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三权分离”
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对承包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家庭内有人死亡,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
另外,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使用权还是有的,承包书上明确说了在承包期限内,不以人口增加而改变土地的多少啊
承包期限不到,但是如果需要,村集体有权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收回并重新发包,如果你的姐姐妹妹有合理的承包土地的需求,又符合村里土地分配的若干规定,可以申请优先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不管家庭成员中的一个或多个死亡或户口迁往设区的城市,只要原承包的家庭还有人属于本集体成员,则原家庭承包的土地均不调整,应由家庭的所剩成员继续承包,村集体无权收回,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答案为,你的姐妹有权继续经营原来的土地,村集体无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