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费用如何收取

2024年11月17日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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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部分)

受理事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部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种类:收费

受理依据:
1、《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黑建经字(1986)22号;
2、《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第23号)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各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所收取的质量监督费按总额百分之十交地区或市质量监督部门;各市、地和专业质量监督部门按所收监督费总额百分之十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作为全省性质量监督活动经费,省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经费参照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的2‰标准收取;其它市(地)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的2.7‰标准收取;各县(含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费仍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2.5‰标准收取。哈市上调0.5‰和其它市(地)上调0.7‰,收费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用,各县(含县级市)所收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用,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黑建经字[1986]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