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十二个月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自动离职的话,没有补偿金的,就当交学费了,下一次如遇到这种事情,只签辞退书。离职申请千万不要签了。
《劳动法》上就应该注明“要是签了离职协议就不能仲裁不能再追回欠款什么的”或者“没签离职协议才能申请仲裁追回欠款”等字样……可惜它上面偏偏就没有提到这个。很多被违法解雇的人容易进圈套,以为只有签了离职协议才能去申请劳动仲裁呢。又不是专门搞这一行的哪里会去专门研究劳动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