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继承元明
省建制
省
行政区域
设府、厅、州、县
构
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
乾隆八
(公元1743
)
定顺
府
四路厅、二十四州县
州县隶属于路厅
设官
兼管府尹事
臣
由
士、尚书、侍郎内特简
府尹
三品
府丞
四品
俱各
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
政令条教
首善
化
比
般府尹权力
品级高
升调州县官
与总督
衔
府丞掌
校政令
属官
治
、通判
经历司经历
照磨所照磨
司狱司司狱
皆汉
儒
教授
满、汉各
:所辖四路厅同知
五品
各
;州、县
知州、知县
七品
俱各
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
区
治
比外县高
品级
聪八
设盛京
顺治元
入关配源
原
盛京
六部俱废
自顺治十五
至康熙三十
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
均置侍郎
官
称
盛京五部
设盛京内务府
外
所
自顺治十
设辽阳府
十四
更名奉
府
至光绪三十三
改行省
奉
府所辖
府二
兴京同知
直隶厅
、厅二
州五
县十四
设官
兼领府事
臣
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
归盛京
军兼辖
府尹
满洲
;府丞
汉
品级同顺
府
属官治
、围场通判、库
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
教授
俱各
府尹主府事
事决
事呈报
总督
省级
高
官
全称
总督某某省等处
提督军务、粮饷
或兼巡抚事
清朝
共建立
二十三
省
其
内
十八省
沿袭旧制或
旧制
基础
其余
边境并
清末所置
些省
:直隶、奉
、吉林、弊卖野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租喊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其
奉
、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
设
总督
设巡抚
其全称
巡抚某省等处
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或节制各镇
职权
广泛
加侍郎衔
二品
否则
二品
巡抚基本
管
省
侧重于军事
比总督管民政更
总管
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
内
高级
官
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
其
由总督兼
奉
、直隶等八
单独设
江苏、安徽等十三
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
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各省设提督
政
由侍郎或科道进士
身
官员
委任
带原品级
掌
校
科
考试
政令
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
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
布政使
二品
每省
江苏设二
布政使实际
省
官
承朝廷旨令
帅府、州、县官
督抚
设
渐居
要
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
照磨所照磨
理问所理问
库
使、仓
使等
掌
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
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
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
按察使
三品
比布政使
位略低
掌司
监察
澄清吏治
与布政使并称
布按
其
设知事掌勘察刑名
司狱检察囚犯
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各省设道员
四品
或
专责
或作
布、按副使
专责者
督粮道或粮储道
简称粮道;
管河道或河工道
简称河道
官则
单设
数
兼任
其
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
般由
同品级官兼道员
作
布、按副使者
守道与
巡道
守道由布政使
参政、参议发展
巡道
按察使
副使、金事演变
结
初设
辖
府
或数道同辖
府
统辖全省
辖三四府
守、巡二道由原
临
性差使变
固定
官
且前
守道主管钱谷
巡道侧重刑名
久
两者各加兵备衔
所掌渐趋
致
乾隆、嘉庆
准其密折封奏
权势
益加重
致
视道
省
、府
级
行政机构
实际
道
完全具备
政府性质
省级行政机构
派
物
府
省
级
行政机构
知府
府
官
四品
掌总领属县
宣布条教
兴利除害
决讼检
三
考属吏
具其优劣
报
切要政皆需通
督、抚允准乃行
清朝
知府
承
接
要职
故严谕督、抚
其考核
同知
五品
通判
六品
协助知府
掌粮盐督捕
江防海防
河工水利
清军理事
抚绥民众诸职
属官
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府
外
同
直隶厅、州
般厅、州
凡统治
并直隶于布政使司
直隶厅、州
位与府
致相同
厅设官同知
五品
通判
六品
州设官知州
五品
州同
六品
州判
七品
清朝
全
设
直隶厅四十
直隶州七十三
其外
厅、州
称
散厅、州
位略同于县
至清末
全
已设散厅七十八
散州
百四十五
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
品级差
等
散厅、州属府管辖
别
隶于
军或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