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你可以去看下http://news.sohu.com/20070403/n249161297.shtml
这上面介绍的很详细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依据是物权法106条
规则和动产一样,善意+有偿+取得,善意不解释了,有偿指合理价格受让,取得指过户登记
善意取得不适用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