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定种类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避免笔录内容单薄。言词证据中记录的内容如果太过简单或笼统,尽管反映了案件事实,但是因为不能充分反映细节,极容易被推翻。
所以,应尽可能围绕违纪或犯罪的构成要件,详细记录案件事实。甚至可以在一份笔录中重复记录案件事实的关键点,用一个甚至多个细节来验证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是用“细枝末节”验证被谈话人所述言词的真实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固定言词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诉讼中,证据是支撑事实的载体,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只有加以证据佐证才能被法院认可。本节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以及其中较为重要证据的相关知识,以此帮助大家充分了解各种证据的特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法定的八种证据中,其中我们将详细为大家介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内容。
一
书证
所谓书证是指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书证有三个重要的证据规则:
1
公文书证内容推定真实:公权力机关、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
文书提出命令: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3
最佳证据原则: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
二
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品的物理属性(颜色、大小、损害状态、存在状态等)证明案件事实。从概念可以看出书证是指记载的具体内容,而物证强调物体本质属性。
比如一本书是证据,如果是以书中的文字为证据此时这本书为书证,如果以这本书本身作为证据此时书则为物证。
三
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在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如数码相机、摄像机、U盘等中的储存的照片、录像等。)
四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视听资料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五
证人证言
获取证人证言的前提是确定证人,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证人资格?
所谓证人资格是指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证人的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出庭,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有下列情况,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证据的法定可多了。你可以去书店参照“证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