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在宅基地种树有什么规定

2024年11月23日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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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近年来,因种种原因,农村土地的荒芜现象越来越严重,任其荒废看着也可惜,因此,很多人就选择了在地里种树。



我们之前的文章介绍过,如果是在耕地种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不破坏耕作层,在耕地上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是允许的;不过如果破坏耕作层或占用基本农田种树,那是不允许的。今天我们来了解下在宅基地上种树合不合法?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根据2017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对宅基地的定义为:“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由上可知,宅基地应用于生活居住。如果申请了宅基地,但不建房而用于种树,那就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过,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宅基地包括正房、辅助用房(厨房、厕所、杂物间等)、禽畜舍(规模经营性养殖除外),还包括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一般在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上种上少数果树类的树木是可以的,在农村也是很常见的。



特别提醒: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是免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所以大家要珍惜,如果申请了宅基地却不建房,长期闲置着,那集体有权收回的。

网友(2):

根据2017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对宅基地的定义为:“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由上可知,宅基地应用于生活居住。如果申请了宅基地,但不建房而用于种树,那就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过,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宅基地包括正房、辅助用房(厨房、厕所、杂物间等)、禽畜舍(规模经营性养殖除外),还包括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一般在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上种上少数果树类的树木是可以的,在农村也是很常见的。

网友(3):

固化宅基地或者宅基地的固化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审查和划定村民的宅基地,并进行填土铺平等项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已改为居委会的,按照到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以及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固化。对尚未改为居委会的村,按照到2008年12月31日止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以及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固化”。有关宅基地的固化问题目前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网友(4):

宅基地应用于生活居住。如果申请了宅基地,不建房而用于种树,那就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种。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不过,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宅基地包括正房、辅助用房(厨房、厕所、杂物间等)、禽畜舍(规模经营性养殖除外),还包括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一般在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上种上少数果树类的树木是可以的,在农村也是很常见的。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是免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所以要珍惜,如果申请了宅基地却不建房,长期闲置着,那集体有权收回的。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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