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2024年11月15日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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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具体分类如下,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法律上规定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上通说: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上规定的: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以下为不可诉的行为: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和它意思容易产生误解的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
范围很广,只要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等履行国家职能的都可以构成行政关系
这是个行政学上的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我不能给你更准确的答案.
并且我要求加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