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一一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摘要)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条件: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
http://www.icoioo.com/dictionary/index.asp
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