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在《劳动合同法》之前的《劳动法》中,工作地点并不是必须条款必备条款。现在法律之所要将这个列入必备条款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
3、“工作地点”是指具体的合同履行地,这样可以确定管辖以及其他法律关系。
4、所以你们公司所签的“全国”是无效条款,他无法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的立法意图。你试想,假如全国可以,那么我就可以写亚洲、南半球、地球。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4、所以你们公司所签的“全国”是无效条款,他无法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的立法意图。你试想,假如全国可以,那么我就可以写亚洲、南半球、地球。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这里不是这样理解的,要根据工作性质来判断其合理性。比如是一个需要在全国各地考察、出差、指导或开发市场的工作,那这样写上‘全国’也无可厚非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单位住所。
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在劳动合同书上追加。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