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取得所有权不属于善意取得。因为不附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2、转让人无处分权:此案中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向丙转让房屋所有权并进行了过户登记,是有权处分行为,所以这一点不附合要求.3.相对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这里面最核心关键点是甲处分时是否拥有处分权,答案是恳定的,那么这就是“一物二买”行为,甲对乙构成合同违约,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甲与乙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甲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取得该房屋是基于登记,而并不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必须是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有偿且价格合理;再并且登记的已登记,交付的已交付。
只有委托占有物能适用善意取得,而且必须是无处分权人,这里的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什么叫“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举个例子:张三父亲家财万贯,已有多处房产(人称“房叔”)。后因传言要收房产税,张父为了以后不交房产税,于是将一处房产过户到张三名下。张父为了避免将来因为房产惹争议,故和张三签订代名持有协议,并做了公证。后,张三暗中将该处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李四。李四支付了对价且依法办理完过户手续。一年后,张父知道此事,非常愤怒,找到李四并出具已经公证的代名持有协议,向李四索要房产。这时,房子归谁呢?按照《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李四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而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三父亲只能应向自己的儿子索赔。
再举个例子:吕布与貂蝉婚后共同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貂蝉名下,房产证上写明单独所有。吕布常年在外打工,家里一应事物都是貂蝉处理。后,貂蝉在吕布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把房子卖给了曹操,并且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吕布回来后,非常生气,把曹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这时候,房子归谁呢?按照《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房子归曹操所有,因为曹操是“善意取得”。
二、到底什么才算“善意取得”?
国家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请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为: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的;
(3)受让价格合理;
(4)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全面细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如何认定、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