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没有明确的禁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平 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 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否存 在利益关系,是否会影响投标的公平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 是肯定的(子公司和兄弟公司的关系相似)。但子公司是否真的因为上 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答案是不。
在实践中,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阻挠。究其原因,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相关规定脱离实际,阻力很大,难以严格执行。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依靠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生存。参与投标是他们获得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与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等于宣布其关闭,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关系到员工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上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身并没有不妥,但由于缺乏对实际情况的深入研究,过于先进,导致无法实施,这是立法部门需要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