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第二类地区的标准。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该《条例》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
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珠海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工资标准13.2元;
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外,增加了肇庆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
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