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扩展资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所得的4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我国税法对个人所得规定了两种税率。一个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个是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三)稿件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加收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伴随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扩展资料:
1、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目的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目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得。其范围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在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娱乐业等行业取得的收入。
(2)取得许可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股息、利息(不含国库券利息)、租赁、专利权转让、专有技术、商标权转让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为了实现有效征管,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管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二)自行申报纳税征收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承包、租赁收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相类似。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和会计处理办法,可以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计算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可以调整确定的,也是如此。纳税人即户主的应纳税工资扣除额为每月8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以保障其生活费用。
应税所得,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的必要费用后取得。所需费用为每月800元,与扣除“工资收入”的生活费相同。此外,一些承包商和承租人还需要获得额外的工资或薪金,这些工资或薪金应纳入沙袋和租金所得税。
4、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征税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改正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种行业,并且四种行业的所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红民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种行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请看以下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