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在签约时应当着重注意哪些问题和环节

2024年11月29日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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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利益。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有鱼目混珠的情况,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以避免浪费其他的就业机会。
(2)按规定的程序签约。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在我校毕业生领取的协议书是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并加盖学校和学院公章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一经签约即生效。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起示范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对有关条款可拟协商,还可以增加相关条款。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应明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
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又在考研、准备出国。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