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其次,《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典分为11章,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 ;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