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三天被视为自动离职有工资吗?大神们帮帮忙

如题
2024年11月18日 03:39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且该制度向员工公示告知,那么该制度即属于合法,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旷工少于三天能否认定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比如旷工一天,或者旷工二天?这个考验我们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认知,怎样才算合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绝大多数企业的约定俗成,可以认定为该种规章制度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也丧失了合法性,据此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此外,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旷工后,最为妥善的办法是书面通知员工回厂上班,并要求员工提供不能回厂上班不可抗拒的事由,如不可抗力的台风、地震、以及患病等证明,如员工仍然未按时回厂上班,或者未提供相应证明,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规定,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送达给旷工员工。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对于请假回家的,建议保留相关的请假证明,以避免用人单位决绝承认请假并以旷工为由辞退。

网友(2):

劳动者有权取得实际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

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

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