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包工头干活,在工地受伤算不算工伤

2024-10-30 12:18:11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第一、不知道你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工伤很难定。

第二、按照你所描述的包工头应当是你的雇主。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网友(2):

  工人跟着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因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工人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网友(3):

首先,不知道你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工伤很难定。

其次,按照你所描述的包工头应当是你的雇主,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网友(4):

肯定是工伤,就算没受伤,光没有劳动可同这一条就可以告他,让他给你多开一月工资,反正其他工友可以给你证明,因为签合同是国家规定必须的,工商肯定是要赔偿的,包工头给你赔。

网友(5):

应该属于工伤,但考虑到私人包工头一般不会为自己的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这种情况可依据民事法律解决。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侵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你的损害,可向包工头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