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有什么依据呢?

2024-11-07 23:44:26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个人认为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因为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作为代表村集体的村委会应该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享有收回村民承包地的权利。

比如,如果承包的土地多年被闲置甚至退化、荒废,没有被利用起来,这就等于白白浪费了土地资源,也实质上呈现出承包户放弃使用权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形同虚设,土地承包似乎变成了土地私有,土地的农用价值很难有所保障。

个人认为,"土地承包″不应对抗″集体所有制″。某些农民不能误认为自己所承包的地是自己的土地,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如果这样的话,他们就会认为抛荒是他们的自由权利,别人干涉不了。一旦有这种心态,那么就是在阻挡农业发展了。

我们当前的农地政策是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是我国还明确了,农地不可非农化,不可撂荒!那么,问题来了:在承包期中如果土地被撂荒了,怎么办?个人建议,如果某些乡村大部分农户的种地积极性没有了,最好由村委会或村集体收归集体,然后集中规模化生产。这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方向和禁止非农化的要求,也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会激活出新的农业生产力。碎片化的农地,毕竟不符合现代化生产的要求,集中使用才会有质的飞跃!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村委会应该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让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把集体创业的积极性找回来!个人认为这应该是农业振兴的一个切入点或新起点。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网友(2):

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当符合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条件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三、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当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有的因死亡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成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网友(3):

我认为是没有权利。依据就是村民承包的地契是在自己手里的。而且上面也是写的村民的名字。

网友(4):

这样的收费行为是对农民的一种侵权,而且这样的疾病可能会导致生命的利益受到影响,所以一直不能进行操作的。只要在承包的过程当中,那么村委会就不能进行收回,否则就会影响农民的利益,农民就可以起诉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