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界定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