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是中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属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级别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东莞是广东省地级市,全国5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之一。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专级市”之称。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地级市数量逐渐稳定下来,截至2017年10月2日,在总计334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有294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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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的相关历史发展:
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州",和明清时期的"府",下领县和散州(相当于今县级市)。它是一种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所直领。
民国初期,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1927年废道,改为省、县(市)二级制,并在原府治所在县,分出县城设市,地位与县平级。1932年,中华民国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1971年又改专区为地区,1980年代,地区与市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为当今地级市之肇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级市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是中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属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级别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
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专级市”之称。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地级市数量逐渐稳定下来,截至2017年10月2日,在总计334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有294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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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主要分类:
地级市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既设市辖区,又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此类地级市占绝大多数。
2、只设市辖区,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如乌海市、南京市、厦门市、莱芜市、武汉市、鄂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海口市、三亚市、克拉玛依市。
3、既不设市辖区,又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这些地级市下面直接辖乡级行政区,俗称“直筒子市”;如东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关市。
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级市
地级市,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市,属于地级行政区,为地方政权;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地区行政专署)相当,故被称为“地级市”。
“地级市”在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称为省辖市,但“地级市”和省辖市的建制不同。“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实行市管市,包括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下辖若干区、县、县级) 。
市分为四类:
直属中央的直辖市(如北京)、直属省的副省级市(省会和特大城市)、直属省的地级市(如桂林)、地级市下辖的县级市(如昆山市)。也就是说地级市归省管、县级市归地级市管。
参考资料:http://www.59n.net/kx/2006-06-13/56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