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发表了巨著《正义论》,这是20世纪下半叶西方思想界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并使政治哲学成为当代西方哲学研究和争论的焦点。
何谓正义?对此问题,参与争论的政治哲学家们给出了与罗尔斯不同的回答:德沃金认为正义是平等,诺克奇认为正义是权利,拉兹认为正义是善,麦金太尔认为正义是应得,沃尔策认为正义是社会意义,哈贝马斯认为正义是程序,而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正义是各种各样的。
宇宙正义原则:
一、从自然哲学角度来看,所谓宇宙正义原则在习惯上被作为一个自然哲学的命题,即万有或者一切存在者产生出来又返归于它的地方。宇宙万物方生方死、生生灭灭之际,那在万物动变的多样性背后起着主宰或支配作用的是第一性原则(或者称之为宇宙正义)。万物由它产生,也必复归于它,都是按照必然性;因为按照时间的程序,它们必受到惩罚并且为其而受审判。
二、从政治哲学角度来看,该原则指明了个别(个人)在自己的存在中愈是充分地实现普遍的必然性,愈是准确地恪守总体为其规定的存在范围,就愈会由此改变个别物的命运。并且在关于世界的必然性(正义法则)和个人存在的论述中,隐含着对正在形成的国家秩序来说至关重大的问题:现实的个人如何对待具有普遍效力的国家的规范、法律和传统法则。
三、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宇宙正义也就是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这种正义不止于实在法意义上的正义,而是高于实在法并赋予实在法以合法性的“天神所重视的天条”,它在内容上表现为一些普适性的道德法则。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观念源于希腊,成于古罗马,是古罗马的“万民法”催生了“自然法”。西文之“自然”(拉丁文natura,英文nature)最早是指物质宇宙,是指运动、强力、水火、湿气、生殖等等。
“自然”的最简单和最远古的意义,就是从作为一条原则表现的角度来看的物质宇宙。
此后,后期希腊各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的知识分子当时迷失的道路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这个“道德世界”就是“按照自然而生活”。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在近现代,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具体知识包括,社会科学知识,思维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