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源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即使是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辩护律师也要取得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可),律师的辩护意见,既基于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又需要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律师的意见和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不一,必须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即使不能完全一致,也要协商好最终意见的妥善表达。
被告人确实有罪的,也认罪的,律师当然要做有罪辩护,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如果此时做无罪辩护,乃是律师的无知和失职。确实无罪,但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不敢绝对地说没有,但也只是极端情形。此种情况下,律师可以在向被告人释明后,取得被告人的理解,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最终争得了被告人无罪的结果,恰是对委托人的最好的负责。这个不谈所谓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这个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律师受人之托,应当按委托人的意愿办事),只说律师的专业判断。一个明明无罪的案子,律师非要听从偏执的被告人的意见做有罪辩护,这是一个纠结的大问题,让律师在法律面前、在法律共同体面前又情可以堪?此时律师的一个解脱方法是解除委托,不再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