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投标,刻投标专用章是否合理合法,投标期间加盖投标专用章是否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10-30 09: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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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可以为了投标而刻章,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到相关部门备了案,投标专用章就属于公章的范畴。

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

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扩展资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即可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

基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如下解释:

(1)有权代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属有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3)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属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在需要盖公司公章的地方使用分公司章时,应要求分公司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函,明确分公司章的使用权限。同理,办事处亦可据此执行,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解释或质疑。

网友(2):

可以为了投标而刻章,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到相关部门备了案,投标专用章就属于公章的范畴。

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

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

案例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

A公司所投汇聚交换机的制造商为“新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中加盖了 “新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章,但提供的评分因素中需要制造商盖章的技术材料等内容中,又均为“新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项目授权章”。

B和C公司所投汇聚交换机的制造商均为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但制造商授权书和技术材料中加盖的都是“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专用章”,B公司提供了关于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同等法律效力的说明文件,C公司未提供。

最终评审专家一致认为,在本项目中办事处章和投标专用章都与制造商的章具有同等效力。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网友(3):

  一、为了方便投标,刻投标专用章是否合理合法?

  当然可以为了投标而刻章,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到相关部门备了案,投标专用章就属于公章的范畴。

  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

  二、投标期间加盖投标专用章是否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公章的范围,只是简单地约定“必须加盖公章”,投标专用章既然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自然就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无效是站不住脚的(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专用章经过法定程序并备案)。

  其实,在实际的操作中,人们对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误解的。国际上基本就没有公章的概念,国际上更认可签字的效力。在《合同法》的规定中,也认可的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然,招标文件在一般法的基础上提出更高一些的要求是可以的。

  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法人公章的使用往往很慎重。因此,在对外进行招投标业务时,刻制了专门用于招投标业务的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也就是说,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它和企业在内部使用的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是有区别的。投标时,加盖投标业务专用章,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可以认可其效力。能使用投标专用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企业的内部管理很规范。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办事处,开展的投标业务不计其数,如果都需要加盖公章,相关人员往返与两个城市之间,会很麻烦。同时,制作投标文件是一个细致活,几次三番的修改是很正常的,很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需要逐页加盖公章,一旦投标前一天才发现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回总部盖章不可能了,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废标岂不太可惜。

  特别提醒:鉴于目前企业诚信体系缺失,单位私刻印章行为又比较严重,投标企业要保证投标成功,最好携带相关刻章手续和工商部门的备案手续到投标现场,以便相关人员核查。

  由于目前业内对投标专用章的使用还不能完全达成一致,业内专家建议投标文件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法律效力是业内公认的。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就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

网友(4):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友(5):

可以为了投标而刻章,但是需要在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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