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是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主要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997年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刑法法典取消了投机倒把罪。11年后的2008年1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宣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