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公办教师工作一年辞职的违约金问题

2024年11月16日 09:4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您确定是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据我所知,公办教师都是与教育局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学校。

所以请您讲清楚您学校的性质,是否是公办,您是否是编内

还有,需要了解的是您是否是定向培养的教师(就是那种大学学费减免,毕业后一定要从事教育工作的)。

如果以上两者皆否,那么恭喜您,您辞职什么都不用陪,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试用期3天即可)拍屁股走人就行,学校顶多是不愿意人才流失,吓唬吓唬人,任何人在校长的位置上,都可能这么去吓唬人,不过实质上的手续,正规学校是不会乱走的吧。

说到违约金,如果不存在违约金,学校是不会费力劳心告您的,再者,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是不缺这个钱的,他们只是不想让你走。。(一般正规企业也一样,不会有企业里的人闲到为了几千块违约金打官司...

PS:这个。。不一样的,正式编制的教师,都应该和教育局签合同。这个可能各个地区不太一样,就不深究了。
但是,您的档案是在教育局吗?好好查查。再者,现在档案的调转,是听调入单位的,只要调入单位开了调函,调出单位的办事人员就会办理调出。
教育局干什么为难你呢?好好想想..其实不过是人的问题...您如果总是怕教育局,直接问教育局不好吗?跟他们咨询咨询,套套关系。如果真的您的档案在教育局,教育局不放,就送送礼,走动走动,有些事情,还是要走人际。

网友(2):

不需要。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可视为无效合同。你可以申诉。
另外,你如有与单位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花钱提供了第三方培训,员工中途辞职,才需要支付违约金。没有这两种情况,学校仅以教育局规定为由要求扣违约金,是违反劳动法的,也就不需要交。
教育局的规定不能超越劳动法。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是适用于学校这种事业单位的。

网友(3):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虽然名义上你尚处于试用期,但已经为正式用工了,不再适用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学校为你提供专向培训费用了,就可以约定服务期,你要是提前辞职,就得承担违约金责任。如果学校没有为你提供专向培训费用,就不能约定服务期,也就没有违约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