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综上所述,乱停乱放分程度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吊扣驾驶证,甚至扣留其非机动车。
扩展资料: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治理汽车乱停乱放有新规定
发表时间:2009-9-10 21:57:53 来源:湖北程力汽车
治理汽车乱停乱放有新规定,我市交警部门表示说:市内交通道路上车辆乱停乱放一直都是交通管理的难点,对违章乱停放的车辆进行拍照,也成了大家议论的焦点,由于违法停车处罚的面广、量多,造成群众意见大,也影响了交警队伍的形象。市交警部门针对这情况,为化解矛盾,达到既教育当事人,又实现交通管理的目的,今后,对部分情节轻微的违法停车行为将进行口头警告。
为把交通管理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从即日起,市交警大队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对23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适用警告处罚。首次违反的,实行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如在一年内再发生同一轻微违法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当事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仍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代替驾驶的;
3、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4、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5、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6、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7、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代码);
8、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的(代码1049);
9、机动车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的(代码);
12、在市区道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未影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的;
20、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的;
21、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经教育当场纠正的;
22、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23、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