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索赔二倍工资有上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没有规定上限,但是超过一定期限也会是过了实效啊。
另外广东省就不支持,该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支付以十一个月为限,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也有二倍工资,但“视为”订立不同于“应当”订立,法律责任不同。
把二倍工资审理为赔偿金,未有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明确指出:劳动法所称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费用等;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1、二倍工资属于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备上述意见中的两个基本要件:
⑴依据国家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⑵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
法定休假日休息,未提供劳动依法应当支付的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须多支付的100%属于劳动报酬,就是符合“依据国家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两个基本要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不能排除其具备这两个支付劳动报酬的基本要件。这就是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以至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价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法律意义上赔偿金必须具备的两个特殊条件:
⑴实施的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⑵支付相关金额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
将二倍工资认定为赔偿金不具备赔偿金的特殊条件。再说,把二倍工资的另一倍认定为赔偿金,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的部分是工资还是赔偿金,或各支付了一部分。作为法定工资,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不该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法律对上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判例中适用11个月的上限。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那就没法得到双倍工资了。
不签合同是11个月双倍工资,第三次签合同不签无固定期没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