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6日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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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精神病患者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确认在伤害他人身体时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项目之一,在审理案件中,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怀疑患有精坤病时,由司法机关聘请精神病科医师和法学工作者共同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分析、判断和评定。

2、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和任务是:判定当事人有无精神病;有无责任能力;判定确属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有无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无行为能力;对犯罪之后出现精神病而未判决的被告人,提出能否适用刑罚的意见。

3、对无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需要综合判断,不能认为患有精神病就一律认定无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应根据各种精神病的不同性质、病程的不同阶段,临床表现等具体分析有无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

网友(2):

按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来分,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网友(3):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经法定程序确认属实后不用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清醒的时候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精神病人犯罪该量刑:

1、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

2、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

3、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网友(4):

第一,对于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人。
1.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人,也就是在精神医学方面被认定为完全精神病人的人。此类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没有任何的认知能力,对于外界的环境变化也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此时是属一个相对来讲比较疯癫,比较危险的状态。
2.我国对于这类人的认定是不认为这种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们的地位是与未成年人一样的,对于自己的行为可以不用负责任,如果犯罪的话,也不会被判处坐牢。
第二,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间歇性丧失辨认能力的人。
1.这类人在精神医学上面是不会被完全认定为精神病人的,因为在一定的期间之内,他们的精神是完全正常的,与正常人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此时如果这类人犯罪的话,必须要做出区分他犯罪时候的精神状态是属于正常还是不正常。
2.如果是在正常的情况下犯罪,那么此时他与普通人没有什么区别,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很有可能会坐牢,不过如果在犯罪的时候,他的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属于犯病状态的话,那么此时就相当于一个完全的精神病人,就不会坐牢了。
第三,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以及可以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对于这类人来想她们的思想和行为与普通人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在认识能力方面稍差一点,控制自己行为的方面稍差一点而已,但是也并没有达到刑法上不会判刑的那种程度,所以在他们犯罪的时候属于一个正常人,应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去判断,也就是说会按照正常的量刑标准。
2.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时候精神状态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所以必须通过专业的医疗机构和认定部门的认证才可以。如果可以拿出之前的医疗诊断证明来证明是一个完全的精神病人的话,那就不需要对于当时的行为来进行认定了。

网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