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要负担公司债务吗?

2024年11月18日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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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而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企业法人有非法经营、抽逃资金等法律禁止的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责任,除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法人的责任承担也有所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作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并不是一个好光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一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友(2):

网友(3):

  不一定。
  王先生的父亲原来是某省驻南京办事处的一名员工,后来他父亲由于一些工作的上的一些原因而来到上海,并在办事处办理了停职留薪手续,但是每年都向该办事处上交管理费。
  后来,他父亲又在南京开了一家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该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也领取了营业执照。他父亲担任该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业务往来的需要,有一些欠账一直没有及时收回,数额一共有将近70万元。
  2008年全球爆发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他父亲所开的这个分公司原本就外债很多,资金周转不灵。金融风暴一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更是雪上加霜,公司财产严重资不抵债,陷入了经营危机,已经濒临破产。可惜屋漏偏逢连夜雨,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王先生的父亲又病倒了,并在去年被检查出患了胃癌,已经是末期了,不久父亲便去世了。王先生在安顿好父亲的后事之后,之前公司所欠外债的债主们便先后向他进行索债,王先生这下急了,现在父亲已经去世,留下来的70万的债务,是否要他们家属来负责偿还。
  另外,据王先生称,他父亲60岁退休,62岁去世,却一直没有领到两年的退休工资。由于王先生父亲之前每年都交管理费给办事处,于是王先生不知道父亲这两年的退休工资应该问办事处拿还是从父亲自己经营的分公司拿,于是便询问了办事处。而办事处却认为,让王先生先等他父亲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完毕了,再讨论退休工资的事宜。并表示如果债权债务处理中发生什么问题,先把他父亲的退休工资抵付债务。王先生认为办事处的做法实在是欺人太甚,父亲生前每年都付管理费给办事处,现在父亲尸骨未寒,办事处却连两年的退休工资都不肯给,还一再推托,实在很不讲理,于是想咨询律师,办事处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本案问题
  1、公司欠债,法定代表人即王先生的父亲要偿还债务吗?
  2、公司用员工即王先生父亲的退休工资抵扣债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专家给出了以下几点法律意见:
  第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王先生父亲所开的公司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它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它所属的总公司承担。因为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王先生所开的分公司所负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第二,王先生父亲作为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的行为虽然是代表公司的,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执行者,而公司是独立的主体。在公司发生债务时,应当先以公司的财产清偿,而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即王先生父亲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王先生父亲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否则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不会混同的。
  第三,王先生父亲的退休工资应当由办事处承担。因为王先生父亲在该办事处办理了停职留薪手续,并且每年向该办事处上交管理费。虽然他投资开了分公司,但是他的劳动关系还是在办事处。因此办事处应当支付王先生父亲两年的退休工资。而办事处以王先生父亲先偿还债务再付退休工资,以及用退休工资抵债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财产承担,而不是由股东个人财产承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经营者财产分开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除非股东滥用股东权益或滥用股东支配地位造成债权人的损失的情况下,股东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王先生的述说他父亲并没有上述情况,因此不考虑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
  第四,如果办事处坚决不肯支付他父亲两年的退休工资,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听了律师的详细解答后,表示理解和认同,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了,并对律师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4):

公司的债务法人需要承担吗?

网友(5):

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制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特殊情况下公司债务会由股东承担。(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