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辞职,公司有权拒绝。
员工申请辞职,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与提前多久无关,公司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公司同意的,按协商意见办理工作交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结清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公司拒绝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批准,到期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运用该条法律,尤其要注意的是送达“书面通知”,不是递交“辞职申请”、“辞职报告”。
这主要是看你的了,如果你不愿意再在这家公司工作,就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合同期满(或30天以后)办辞职手续。如果公司以招不上员工为借口,不予办理,就去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招不上员工与你无关,如果他十年八年招不上员工,你还给他干十年八年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没有说公司批不批准的问题。因此,你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要求,在三十天后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态度好,可以适当多上几天班,如果公司态度恶劣,就按法律办呗。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以上规定说明,员工按37条提前30天通知,或根据38条可不提前30天通知且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充,提出辞职,公司必须接受,按第50条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按以上情形,无须公司同意可离职,公司不在1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批不批不是关键.关键是你书面提前了三十天申请.
如果需要你多留几天则看你的态度.一般情况下要理解公司.
如你去意决且下一个职位等你,也不妨强硬一些.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