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可以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而失信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执行人本人。
2、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时间是截止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一般为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3、限制内容不同:限制高消费规定被限制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名单,则处处受限。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是,失信被执行人是一份失信名单,是公示给社会公众的,而限制消费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在消费上的实际的限制措施;并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种情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